總則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 ,加強建筑活動監管,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促進建筑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資質標準。
一、 資質分類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 、專業承包和施工勞務三個序列。 其中施工總承包序列設有12個類別,一般分為 4 個等級(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專 業承包序列設有 3 6 個類別 ,一般分為 3 個等級(一級 、二級、三級); 施工勞務序列 不分類別和等級。本標準包括 建筑業企業資質各個序列、類別和等級的資質標準。
一、 資質分類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 、專業承包和施工勞務三個序列。 其中施工總承包序列設有12個類別,一般分為 4 個等級(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專 業承包序列設有 3 6 個類別 ,一般分為 3 個等級(一級 、二級、三級); 施工勞務序列 不分類別和等級。本標準包括 建筑業企業資質各個序列、類別和等級的資質標準。
二、 基本條件基本條件
具有法人資 格 的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資產;
(二) 具有 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注冊建造師及其他注冊人員 、工程技術人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
具有法人資 格 的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資產;
(二) 具有 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注冊建造師及其他注冊人員 、工程技術人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
(三) 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
(四) 具有必要的技術裝備 。
三、業務范圍
(一) 施工總承包工程應由取得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將專業工程依法進行分包 。對設有資質的專業工程進行分包時,應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 。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時,應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
(二) 設有專業承包資質的專業工程單獨發包時 ,應由取得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依法分包的專業工程或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取得專業承包資 質 的企 業應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組織施工,勞務作業可以分包,但應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
(三) 取得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或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
(四)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的相應工程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等業務。
(四) 具有必要的技術裝備 。
三、業務范圍
(一) 施工總承包工程應由取得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將專業工程依法進行分包 。對設有資質的專業工程進行分包時,應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 。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時,應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
(二) 設有專業承包資質的專業工程單獨發包時 ,應由取得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依法分包的專業工程或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取得專業承包資 質 的企 業應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組織施工,勞務作業可以分包,但應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
(三) 取得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或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
(四)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的相應工程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等業務。
四、有關說明
(一) 本標準“注冊建造師或其他注冊人員”是指取得相應的注冊證書并在申請資質企業注冊的人員 ;“ 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 ”是指持有國務院有關行業部門認可單位頒發的崗位(培訓)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或按照相關行業標準規定,通過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職業能力評價,取得職業能力評價合格證書 的人員 ;“經 考核或 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 ”是指經 國務院有關行業部門 、地方有關部門以及行業協會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
(二) 本標準 “企 業主 要人員 ”年 齡限 60 周歲 以下。
(三) 本標準要求的職稱是指工程序列職稱。
(四) 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中的“技術工人”包括企業直接聘用的技術工人和企業全資或控股的勞務企業的技術工人。
(五) 本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是指申請資質企業依法承攬并獨立完成的工程業績。
(六) 本標準 “配 套工程 ”含廠/礦區內 的自備 電站 、道路、專用鐵路、通信、各種管網管線和相應建筑物、構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七) 本標準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過 ”、“不 超過” 均包含本數。
(一) 本標準“注冊建造師或其他注冊人員”是指取得相應的注冊證書并在申請資質企業注冊的人員 ;“ 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 ”是指持有國務院有關行業部門認可單位頒發的崗位(培訓)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或按照相關行業標準規定,通過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職業能力評價,取得職業能力評價合格證書 的人員 ;“經 考核或 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 ”是指經 國務院有關行業部門 、地方有關部門以及行業協會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
(二) 本標準 “企 業主 要人員 ”年 齡限 60 周歲 以下。
(三) 本標準要求的職稱是指工程序列職稱。
(四) 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中的“技術工人”包括企業直接聘用的技術工人和企業全資或控股的勞務企業的技術工人。
(五) 本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是指申請資質企業依法承攬并獨立完成的工程業績。
(六) 本標準 “配 套工程 ”含廠/礦區內 的自備 電站 、道路、專用鐵路、通信、各種管網管線和相應建筑物、構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七) 本標準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過 ”、“不 超過” 均包含本數。
(八) 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標準另行制定。
標準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資質標準
施工總承包序列設有 1 2 個類別,分別是: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 、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 、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
1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 、三級。
1.1 一級資質標準
1 .1.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1 億元以上。
1 .1.2 企業主要人員
(1 )建筑工程、 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12 人, 其中 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 建造師不少于 9 人 。
(2 )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 于 30 人 ,且鋼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 等專業齊全。
(3 )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 、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 )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150 人。
1 .1.3 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 4 類中的 2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
1.1 一級資質標準
1 .1.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1 億元以上。
1 .1.2 企業主要人員
(1 )建筑工程、 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12 人, 其中 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 建造師不少于 9 人 。
(2 )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 于 30 人 ,且鋼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 等專業齊全。
(3 )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 、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 )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150 人。
1 .1.3 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 4 類中的 2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
(1 ) 地上25層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 8-24層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項;
(2 ) 高度100米以上的構 筑 物工程8 0-1 00 米(不含)的構筑物工程 2 項;11項或地上項或高度
(2 ) 高度100米以上的構 筑 物工程8 0-1 00 米(不含)的構筑物工程 2 項;11項或地上項或高度
(3 ) 建筑面積3 萬 平方米 以上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1項或 建筑面積2萬 -3 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 項;
(4 )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 30 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 36 米以 上)的 建筑工 程 1 項 或鋼筋 混凝土結構單跨2 7-3 0 米(不含)( 或鋼結構單跨 30-36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項。
(4 )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 30 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 36 米以 上)的 建筑工 程 1 項 或鋼筋 混凝土結構單跨2 7-3 0 米(不含)( 或鋼結構單跨 30-36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項。
1 .2.1企業資產
1.2二級資質標 準
1.2二級資質標 準
凈資產 4 000 萬元以上。
1 .2.2 企業主要人員
(1 ) 建筑工 程、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 不少于 1 2 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9 人。
(2 )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 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 職稱人 員不少 于 15氣 等專業齊全。人,且結 構、給 排水、 暖通。
1 .2.2 企業主要人員
(1 ) 建筑工 程、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 不少于 1 2 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9 人。
(2 )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 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 職稱人 員不少 于 15氣 等專業齊全。人,且結 構、給 排水、 暖通。
(3 )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 、勞
務員等人員齊全。
(4) 經考核 或培訓合 格的 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75人。
1 .2.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4 類中的 2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 ) 地上12層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 項或 地 上8 -11 層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項 ;
(2 )高度 50 米以上的構筑物工程1 項或高度 35-50米(不含) 的構筑物工程 2 項 ;
(3) 建筑面 積 1 萬 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 業、民用建筑工程 1 項或建筑面積 0.6 萬-1 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 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 項;
(4 )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 21 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 24 米以 上)的建筑工程1 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1 8-2 1 米(不含)( 或鋼結構單跨21-24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項。
(4) 經考核 或培訓合 格的 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75人。
1 .2.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4 類中的 2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 ) 地上12層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 項或 地 上8 -11 層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項 ;
(2 )高度 50 米以上的構筑物工程1 項或高度 35-50米(不含) 的構筑物工程 2 項 ;
(3) 建筑面 積 1 萬 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 業、民用建筑工程 1 項或建筑面積 0.6 萬-1 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 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 項;
(4 )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 21 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 24 米以 上)的建筑工程1 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1 8-2 1 米(不含)( 或鋼結構單跨21-24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項。
1 .3.1企業資產
1.3三級資質標準
1.3三級資質標準
凈資產 8 00 萬元以上。
1 .3.2 企業主要人員
(1) 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注 冊建造 師合計不少于 5 人 ,其中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4 人。
(2) 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6 人 ,且鋼結構、給排水、電氣等專業齊全 。
(3 )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 、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 經考核 或培訓合格的 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3 0 人。
(5) 技術負責人( 或注冊 建造師 )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 項。
1 .3.2 企業主要人員
(1) 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注 冊建造 師合計不少于 5 人 ,其中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4 人。
(2) 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6 人 ,且鋼結構、給排水、電氣等專業齊全 。
(3 )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 、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 經考核 或培訓合格的 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3 0 人。
(5) 技術負責人( 或注冊 建造師 )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 項。
1.4承包工程范 圍
1 .4.1一級資質
1 .4.1一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 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 )高度 200 米以下的 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 )高度 24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1 .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
(1 )高度 1 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 )高度 1 20 米以下的構筑物 工程 ;
(3) 建筑面積 4 萬 平方米 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4 )單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 .4.3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 的施工 :
(1 )高度 5 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 )高度 7 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
(3) 建筑面積 1.2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 民用建筑工程;
(4 )單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注:
(2 )高度 24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1 .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
(1 )高度 1 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 )高度 1 20 米以下的構筑物 工程 ;
(3) 建筑面積 4 萬 平方米 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4 )單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 .4.3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 的施工 :
(1 )高度 5 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 )高度 7 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
(3) 建筑面積 1.2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 民用建筑工程;
(4 )單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類結構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 、工業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 通信 、管網管線等設施工程 。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 、建筑屋面、裝修裝飾、建筑幕墻、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給水排水及供暖 、通風與空調、電氣、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結構 、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職稱。
3.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 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應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承擔。
3.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 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應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承擔。